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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不是一句「他們很曖昧」就能求償: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律諮詢與判決解析

很多人走進法律諮詢室時,第一句話常常是:「我知道他外遇了,可是我沒有抓到在床,這樣可以告嗎?」通姦除罪化之後,外遇不再是刑事通姦罪的問題,但並不代表婚姻中的背叛完全沒有法律責任。現在最常被討論的,就是民事上的「侵害配偶權」損害賠償。民法第184條是侵權行為責任的重要依據,第195條則涉及人格法益、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時的精神慰撫金請求。

案例中的太太阿晴,發現先生手機裡有大量曖昧對話。對話內容包含「我想你」「下次還要一起過夜」「不要讓你老婆知道」等文字,還有兩人在汽車旅館門口的合照。阿晴一開始很氣憤,想把所有聊天紀錄公開到親友群組,讓大家知道先生和第三者的行為。但法律諮詢時,律師提醒她,蒐證與情緒宣洩要分開處理。若任意散布對話、照片,反而可能衍生妨害名譽、個資或隱私爭議。
 

這類案件法院通常不會只看「有沒有性行為直接證據」,而是會綜合判斷雙方互動是否已超越一般社交分際,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信賴基礎。若只有單純聊天、普通合照,未必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;但若有親密稱呼、深夜單獨出入旅館、長期隱瞞聯繫、共同旅遊或明顯情感依附,法院就可能認為第三者與配偶共同侵害婚姻中的身分法益。
 

判決思維的重點,不在於委託人有多痛,而是痛苦能不能被證據支撐。法院會看婚姻狀態、外遇時間長短、雙方交往程度、是否明知對方已婚、是否造成婚姻破裂,以及被害配偶受到的精神影響。賠償金額也不是電視劇裡動輒幾百萬,實務上通常會依個案程度、雙方經濟狀況與侵害情節判斷。
 

法律諮詢的核心建議是:不要急著攤牌,也不要急著公開。真正重要的是把證據整理成法院看得懂的形式,例如時間軸、對話截圖來源、照片拍攝時間、出入地點紀錄、消費紀錄或其他可相互印證的資料。證據不是越刺激越好,而是越合法、越完整、越能串起事實越有價值。
 

這個案例最後法院認為,先生與第三者的互動已明顯超出正常朋友關係,第三者也知悉先生已婚,仍持續與其交往,造成阿晴婚姻信任破裂,因此判命第三者與先生負擔一定金額的精神慰撫金。這樣的結果提醒所有正在面對外遇問題的人:法律不是幫人報復,而是幫人把傷害轉換成可被法院理解的事實。感情上的背叛很難量化,但只要證據方向正確,仍然有機會透過民事程序討回應有的尊重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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