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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父母在離婚時,最放不下的不是財產,而是孩子。法律諮詢中常聽到一句話:「孩子從小都是我照顧,法院一定會判給我吧?」也有人說:「我收入比較高,所以監護權一定是我的。」但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也就是一般人說的監護權,核心不是父母誰比較想要,而是「子女最佳利益」。民法第1055條與第1055-1條明定,法院會審酌子女年齡、健康、意願、父母經濟能力、照顧意願、親子感情,以及是否妨礙對方行使親權等因素。
案例中的小婷與丈夫離婚時,兩人都想爭取七歲女兒的主要照顧權。小婷主張女兒從出生到上小學都是她接送、陪讀、看病,丈夫雖然收入高,但經常加班,孩子與爸爸互動時間少。丈夫則表示,小婷情緒不穩,經常在孩子面前批評爸爸,甚至阻止孩子接電話,這對孩子不利。
法律諮詢時,雙方最大的誤解是把監護權當成「父母輸贏」。實際上,法院不會只看誰比較有錢,也不會只看誰比較委屈。法院會透過社工訪視、家事調查官報告、學校資料、醫療紀錄、親子互動狀況等,判斷孩子目前生活是否穩定,主要照顧者是否有能力持續提供安全環境,以及另一方是否能維持良好會面。
判決中最關鍵的一點,是小婷雖然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,但她確實有多次阻止孩子與父親聯繫的紀錄。法院認為,主要照顧經驗是重要因素,但不代表可以剝奪孩子與另一方父母建立關係的權利。另一方面,丈夫雖收入穩定,卻無法提出具體照顧安排,只說可以請保母、請父母幫忙,法院認為這並不足以取代他本人的照顧承諾。
最後法院判定由小婷擔任主要照顧者,但同時安排明確的會面交往時間,要求小婷不得任意阻撓父親與孩子聯繫。法院也提醒雙方,未來若一方持續破壞孩子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,對方可以聲請改定親權或調整會面方式。
法律諮詢的重點是,父母若想爭取監護權,不能只講對方不好,而要證明自己能提供穩定、健康、尊重孩子需求的生活。包括孩子作息、就學安排、照顧資源、經濟支出、醫療照護、情緒支持,以及願不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保持正常關係。
這類案件最讓人心疼的是,很多父母以為自己在爭孩子,其實孩子正在承受父母的戰爭。判決真正想保護的,不是大人的面子,而是孩子未來能不能在父母分開後,仍然保有安全感。離婚會改變家庭形式,但不應該讓孩子失去被愛的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