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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輩失智後誰能管財產?監護宣告、輔助宣告與意定監護一次看懂

高齡化社會中,失智、重病、昏迷、精神障礙與財產管理問題越來越常見。許多家庭直到長輩已經無法清楚表達,才發現銀行帳戶不能動、房子不能賣、醫療同意書不知道誰能簽、保險理賠沒有人能處理。更麻煩的是,手足之間若對照顧與財產管理意見不同,很容易引爆家庭衝突。
 

司法院家事業務資料說明,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,例如長期昏迷、植物人、嚴重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,聲請人可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;受監護宣告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,法院會選任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。
 

輔助宣告則通常適用於能力受損但未達完全不能辨識的情況。簡單說,監護宣告比較像是當事人已無法自行處理法律行為,需要由監護人代理;輔助宣告則是保留部分自主,但某些重要法律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。家人不能因為長輩「年紀大」就任意接管財產,仍需要依具體身心狀況與法院程序處理。
 

近年也越來越多人關注意定監護。退輔會法規說明指出,意定監護是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,與受任人約定,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,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;受任人不限親屬,契約需至公證人處完成公證程序,並於未來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。 這對單身者、無子女者、再婚家庭或手足關係複雜者特別重要。
 

很多家庭最大的錯誤,是等長輩已經失智後才想處理財產。這時若沒有授權、沒有意定監護、沒有清楚安排,家人就必須走法院程序。若兄弟姊妹互不信任,還可能爭誰當監護人、誰保管存摺、誰負責照顧、誰使用長輩房子。法院選任監護人時,會考量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,不一定由最有錢或最大聲的人擔任。
 

監護人不是取得長輩財產的人,而是替長輩管理財產、維護權益的人。監護人處理重大財產事項,可能仍需要法院許可或受法律限制。若監護人挪用長輩財產、把錢拿去自己使用,可能涉及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。
 

對家庭來說,最好的方式是長輩意識清楚時,就先討論醫療、照顧、財產、居住與代理安排。可以透過意定監護、信託、遺囑、授權書、保險受益人安排等方式,降低未來爭議。這些討論不是不孝,而是避免家人在最混亂時還要為權限爭執。
 

失智與老化不是單一家庭的問題,而是每個人都可能面對的人生階段。真正保護長輩,不是等到出事才搶著管理,而是在長輩還能表達時,尊重他的選擇,讓未來照顧與財產管理都有清楚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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