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001 |  聲請法官迴避狀(一) (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)
 |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|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,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。 | 
		
			| 002 |  聲請法官迴避狀(二) (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)
 |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|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,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。 | 
		
			| 003 |  民事參加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|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,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。 | 
		
			| 004 |  民事告知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| 請法院(法官)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。 | 
		
			| 005 |  民事委任狀 |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、第2項 |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。 | 
		
			| 006 |  聲請通知終止委任狀 |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、第2項 |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。 | 
		
			| 007 | 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| 請法院(法官)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,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。 | 
		
			| 008 |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|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2項 | 判決確定以後,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。 | 
		
			| 009 |  聲請變更期日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| 法院(法官)定的開庭、調解、測量或其他的日期,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,向法院(法官)聲請更改日期。 | 
		
			| 010 |  聲明承受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|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、破產、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、受監護宣告等情形,要由繼承人、新任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。 | 
		
			| 011 |  聲請命續行訴訟 |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|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,卻沒有承受訴訟,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 續進行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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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| 012 |  聲請續行訴訟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|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,或 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
 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,請
 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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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| 013 |  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|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、營業秘密,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。 | 
		
			| 014 |  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|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|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、營業秘密,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,向法院請求不公開。 | 
		
			| 015 |  聲請更正錯誤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|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,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,請求法院更正錯誤。 | 
		
			| 016 |  聲請補充判決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項 |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,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。 | 
		
			| 017 |  民事起訴狀(一般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。 | 
		
			| 018 |  民事起訴狀(借款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。 | 
		
			| 019 |  民事起訴狀(損害賠償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。 | 
		
			| 020 |  民事起訴狀(確認界址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,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。 | 
		
			| 021 |  民事起訴狀(不當得利) |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|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。 | 
		
			| 022 |  撤回起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|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。 | 
		
			| 023 |  聲請撤回狀 |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|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,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,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。 | 
		
			| 024 | 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|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,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。 | 
		
			| 025 |  捨棄上訴狀 |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 |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,表示放棄上訴。 | 
		
			| 026 |  抗告狀(聲明抗告、事實及理由) |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、第488條第1項 |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,向法院提出抗告。 | 
		
			| 027 |  抗告狀(駁回再審抗告) |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、第488條第1項 | 對法院駁回再審之訴的裁定不服,向法院提出抗告。 | 
		
			| 028 |  再審之訴狀(一) |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| 以發現新證據為理由,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,提起再審之訴。 | 
		
			| 029 |  再審之訴狀(二) |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|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,提起再審之訴。 | 
		
			| 030 |  聲請支付命令狀(通用) |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、第511條 | 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,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請債務人履行債務。 | 
		
			| 031 |  異議狀 |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|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,認為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,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。 | 
		
			| 032 |  聲請撤銷假處分狀 |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533條 | 因債務人清償、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處分的原因消滅,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。 | 
		
			| 033 |  申報權利狀 |  | 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,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。 | 
		
			| 034 |  聲請除權判決狀 |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|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,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| 
		
			| 035 |  聲請發還證物狀 |  |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。 | 
		
			| 036 |  案件詢問表(調解) |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|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。 | 
		
			| 037 |  民事退還裁判費聲請狀 |  |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、調解成立以後,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。 |